关于印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2 08:32:33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院校财务制度》、《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结合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
划。学校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财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学部(院)院长、中心主任、直属单位负责人为观察员。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预算管理审议机构。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承办年度预算指标的分配、执行、调整和控制,编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向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资金的使用,并进行绩效评价。各学部(院)及职能部门(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校级项目预算,并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六条 学校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自下而上、领导集体决策,结合实际财力,编制本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七条 学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行政开支,努力建设节约型高校,把更多的教育资金投入到教学、科研领域。
二、综合预算原则。学校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和其他收入,统筹安排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统一编制综合预算。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要综合考虑学校和各部门当年收支增减因素,各项事业的发展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预算要做到积极稳妥,量入为出,以收抵支,确保收支平衡。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根据各部门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照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要求,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五、规范管理、节约高效原则。学校应本着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明确各级部门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有序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内容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及培训费等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学校取得的上述收入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条 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专项)组成。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专项)是学校为完成事业发展目标,提高教学、实验手段,改善教学、科研环境,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经常性项目支出和(其他)一次性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办法采用零基预算法。零基预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于所有的预算支出,均以零为基底,确定预算收支,编制预算,不考虑基期的费用开支水平。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的编制方法
一、人员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
二、人员数按照财政规定日期的实际在编人员数编制。
三、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规定开支的项目和范围
按实编制。
四、未列入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由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补充。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组成。
二、学生人数按照财政规定日期的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编制。
三、各部门日常经费按定额编制,部门业务经费按预计需求编制。
四、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收入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五、从事业收入或学费收入中提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困难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贴息、勤工助学、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等。具体比例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项目(专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及事业收入组成。
二、学校各相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并根据专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经相关评议,按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专项项目经费预算申请。
三、财务处负责汇总平衡全校各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轻重缓急安排学校年度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初稿,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由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达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一上预算”是学校各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预算。学校各部门的“一上预算”上报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并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下预算”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下达的“二上预算”预算控制数。“二上预算”是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下达的“一下预算”的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后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并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上报的年度预算。“二下预算”是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核定给学校的下年度预算指标。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由财务处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学校二级单位负责。各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严格按照“二下预算”执行,超支不补,结余核销。
第十九条 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项目一经批复,学校财务处须根据批复的预算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跟踪进度,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收入须由各部门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在“二下预算”控制数下达时一并明确到各部门。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1.环境、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
2.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
3.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涉及以上特殊情况,须对财政批复的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根据上级规定的时间,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党委常委会议批准,财务处根据其项目内容形成公文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因工作计划调整或新增工作项目、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进行调整时,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以及调整项目。调整须在同一经费来源和同一支出项目内,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金额壹拾万元以内,财务处平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后交财务处执行。金额壹拾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金额伍拾万元以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预算经费的各项支出须事先报财务处统筹,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等需追加经费预算和新增项目预算,必须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方可追加,金额壹拾万元以内由校长审批;金额壹拾万元以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之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追加;金额伍拾万元以上的追加项目,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七章 预算信息公开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根据教育部信息公开要求,学校通过校园网及财务门户网站为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及绩效评价制度
一、每月和预算年度期末,财务处对各二级单位的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按下达的部门预算指标和支出分类明细账,分别计算每一项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以及总的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信息反馈至各二级单位及分管校领导,使各部门责任人掌握本部门完成月度年度预算目标的情况。
二、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分析取得的效益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学校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财政专项经费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期限完成情况,二是政府采购资金执行完成情况,三是各项往来借款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期限完成情况,四是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学生学费、住宿费缴纳情况。
三、学校定期向市教委上报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效益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正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