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费收入试行电子票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7-19 09:39:55
各部、院、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5]29号)的要求,我校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具体办法如下:
1、“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改为“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
学生学费缴费后财务处不再提供“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由学生到学生财务平台自行下载或打印“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简称电子票据)。
现场现金缴费的同学,付款时收到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缴费凭据” (没有票据号),不作为正式票据使用,仅为学生收费核对使用。
学生缴费五个工作日后学生可下载或打印正式电子收据。
2、关于电子票据印章
需要使用电子票据进行报销的,可凭身份证到财务处电子票据打印机打印下来的电子票据,并加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务处收款专用章”,并作实名登记,盖章后的电子票据可作为报销单位的入账凭证。电子票据每次收费只能盖章一次,不可重复盖章,盖章后的电子票据如遗失,财务处仅提供收费证明。
财务处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