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2-22 01:40:24
各学院、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文件的精神,我校财务处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请收到财务处短信通知的教职工于2月22至2月26日,到财务处309室办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表》签名确认事宜。联系人:郑莉华,电话:50214676,特此通知。
附: 个调税申报程序→请查阅“上海财税网”→年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栏
财务处
201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