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29 10:01:0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08〕2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
“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订《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师资 经费 管理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4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推进高校内涵建设,加强市属高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上海高校教师队伍发展“十一五”建设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专门用于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含柔性引进人才)、师资进修培训、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财政拨款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的核拨与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高校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核定各高校专项经费额度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计划拨付。
第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环境、政策等因素变化确需调整的,高校必须按原经费申报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条 专项经费对引进人才原则上只给予一次资助。在本市高校范围内流动的人员,不享受人才引进的专项资助。
第七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八条 高校必须单独设立专项经费核算项目,核算内容必须与申报预算一致,不得安排其他无关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专项经费。
第九条 高校应对照申报预算和预期目标,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预算执行完毕后,高校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供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和经费决算表。
第三章 专项经费列支范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费主要用于改善高层次人才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住房安置资助经费、特殊津贴(工作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差旅费等。
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非在编在册人员津贴主要是用于较长时期柔性引进的高级专家的工作津贴、差旅费等费用以及对正式引进人才引进前期支付的临时性生活津贴。
第十三条 师资进修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对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国内外专项培训和进修、高水平论文发表、专著出版、高水平专家报告、聘请高水平专家顾问等资助。
第十四条 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个人及团队的津贴与奖励。
第十五条 在未获批准前,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员工正常工资;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不得安排相关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学校的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人才分类、引进程序、经费标准等,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七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高校违规使用专项经费的行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