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介绍
发布时间: 2011-05-19 02:05: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及《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等文件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3月内,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到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一、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含各项所得已足额交纳个税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住满一年的个人);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三类所得不算进12万:
第一类: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九项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二类: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类: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关于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
第二类: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类: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关于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
(一)纳税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方式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选择采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人不论其采用何种申报方式,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流程》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采用邮寄申报方式:可向指定的邮局购领申报专用信封2个。将按规定填写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回信信封(回信封面必须完整、准确填写本人有效的联系地址、姓名和邮编),一并用专用信封套封,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邮寄申报的凭据(邮政部门寄出的挂号信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邮戳日为实际申报日期),以备查核。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邮寄的《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后,以挂号信方式回复给纳税人留存。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申报专用密码的相关事项。通过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相关页面,根据提示填写发送。自行下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受理回执单》留存。
为避开企事业单位纳税申报的高峰,从2007年1月20日起办理2006年度网上申报相关手续。
采用办税服务厅申报方式: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按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核对。如需补交税款的,经受理人员审核后按规定当场开具税收缴款书缴款入库。如需退还税款的,应将填妥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完税凭证,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无误方可办理退税。
对申报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回复,也不再留存相关信息。
(二)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委托代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与受托方之间应双方自愿签订委托协议(应将委托申报项目详细写明,如出现漏报项目不在委托协议之中,有委托人承担罚款责任),并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扣缴单位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委托代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与受托方之间应双方自愿签订委托协议(应将委托申报项目详细写明,如出现漏报项目不在委托协议之中,有委托人承担罚款责任),并留存备查。
(三)《纳税申报表》可通过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免费下载;也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指定的邮局免费领取。
(四)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按照税法规定,于取得所得后按月或按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暂不适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
五、申报期限
(四)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按照税法规定,于取得所得后按月或按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暂不适用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方式。
五、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申报地点: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申报地点:
昌平路991号1楼办税服务厅
电话:32174988-3052